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08)汝执字第246号被拘留人高更臣,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许召与被执行人高更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高更臣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高更臣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22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