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9号被执行人董文生,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巧连,女,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光磊,男,1984年3月8日出生。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董文生、刘巧连、董光磊、王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鲁1726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浩
审判员 于颂峰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元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