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3226号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良,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刁飞。
被告:陈朝平。
被告:闫正。
被告:马成成。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刁飞、陈朝平、闫正、马成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良、刁飞到庭参加诉讼,陈朝平、闫正、马成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刁飞签订了《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担保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刁飞在光大银行南京中山北路支行(下称南京光大)的工程机械个人贷款提供中介服务,同时为刁飞在南京光大办理的8成3年108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服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时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特别约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同意以其银行借款金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乙方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还贷期内,每逾期还贷一次:1%;甲方出现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逾期还贷的:4%”。截至2016年9月底,刁飞尚欠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光大银行垫付款258950元,同时根据《担保服务协议》,刁飞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600元。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后多次向刁飞催要垫付款,刁飞一直拒绝偿还。陈朝平系刁飞配偶,是刁飞的共同债务人,承诺共同还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闫正、马成成为被告刁飞的债务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刁飞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担保服务协议》的约定,虽经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次书面及电话催要,四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四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刁飞、陈朝平共同支付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258950元;2、刁飞、陈朝平共同支付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43600元(贷款金额108万元的4%);3、闫正、马成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工程机械、车辆按揭担保服务暨抵押反担保协议。2、垫付明细表。3、产品买卖合同。4、工程机械个人贷款合同。5、共有人意见书。刁飞辩称:1、本人在起诉后偿还了10000元;2、本人现经济困难,愿意分期还款。刁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陈朝平、闫正、马成成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1、2、3、4、5,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5月,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刁飞签订了《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担保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刁飞在光大银行南京中山北路支行(下称南京光大)的工程机械个人贷款提供中介服务,同时为刁飞在南京光大办理的8成3年108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服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时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特别约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同意以其银行借款金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乙方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还贷期内,每逾期还贷一次:1%;甲方出现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逾期还贷的:4%”。截至2017年2月底,刁飞尚欠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光大银行垫付款248950元。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后多次向刁飞催要垫付款,刁飞一直拒绝偿还。陈朝平系刁飞配偶,是刁飞的共同债务人,承诺共同还款。闫正、马成成为被告刁飞的债务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刁飞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担保服务协议》的约定,虽经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次书面及电话催要,四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四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刁飞、闫正签订的《工程机械、车辆按揭担保服务暨抵押反担保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的合同事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因刁飞未能按期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本息,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工程机械、车辆按揭担保服务暨抵押反担保协议》为刁飞付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共计248950元,即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保证责任,故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刁飞偿还垫付款2489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闫正作为《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的反担保人,且在协议反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朝平、马成成在《共有人意见书》上签字,书面承诺对刁飞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陈朝平、马成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刁飞出现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逾期还贷的,同意以其银行借款金额为基数,按4%的比例支付赔偿金,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按银行贷款金额1080000的4%标准计算,支付43200元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陈朝平、闫正、马成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刁飞、陈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48950元;
二、刁飞、陈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200元;
三、闫正、马成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292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40元,由刁飞、陈朝平、闫正、马成成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献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郑 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