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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800号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800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对原告吴家燕诉被告郑有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19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赣019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中“

被告:郑有蛟,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镇安置区北区50栋11号。”补正为“

被告:郑有蛟,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镇安置区北区50栋11号。”

代理

审判员  黄杏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