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800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对原告吴家燕诉被告郑有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19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赣019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中“
被告:郑有蛟,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镇安置区北区50栋11号。”补正为“
被告:郑有蛟,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镇安置区北区50栋11号。”
代理
审判员 黄杏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