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沪0118民初1565号
原告:上海芊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智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忠,男。
被告:上海齐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兵,总经理。
原告上海芊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齐旺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芊岱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767,532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流动资金周转之用,于2011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8,767,532元。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上述款项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偿还,但被告未能兑现上述承诺。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齐旺实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上海芊岱置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8,767,532元,此款于2017年2月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二、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4,405.10元,减半收取计67,202.5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17年2月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 判 长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杨宝勤
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