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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6763号

朱道军与叶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道军,叶明英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6763号

原告:朱道军,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叶明英,女,194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朱道军与被告叶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以被告叶明英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道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道军负担。

审判员  罗德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