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柏帆,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建明,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本领,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
被告:大理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闽南家装城南。
法定代表人:柏帆。
原审
被告:云南卓欣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花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段映麟。
原审
第三人:黄静芬,女,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
第三人:黄祖林,男,195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二芳,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柏帆因与被上诉人蔡建明及原审被告大理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卓欣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黄静芬、黄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6)云04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柏帆于2016年8月30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代本院向其送达了民事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并告知其在七日之内缴纳上诉费73856元,但柏帆至今未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柏帆收到本院《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柏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荆 燕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潇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