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4号
申请人:王成海,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陈红生,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申请人王成海、陈红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成海、陈红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2月8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当事人王成海赔付陈红生: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200元,于2017年2月25日之前履行;
二、当事人王成海、陈红生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雯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