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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2342号

原告赖艳兰与被告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赖艳兰,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342号原告赖艳兰,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被告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法定代表人晏小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艳兰与被告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赖艳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艳兰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艳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祥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