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吉02刑辖32号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被告人何鑫、李强贩卖毒品一案管辖请示函》已收悉。鉴于本案具体情况,为便于本案审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定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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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告人何鑫、李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指定管辖决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吉02刑辖32号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被告人何鑫、李强贩卖毒品一案管辖请示函》已收悉。鉴于本案具体情况,为便于本案审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定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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