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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21号

龙某与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龙某,欧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21号

原告:龙某,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某,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龙某与被告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

原告龙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龙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简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