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21号
原告:龙某,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某,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龙某与被告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
原告龙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龙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简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