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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5194号

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194号

原告:魏某。

被告:李某。

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司振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位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