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194号
原告:魏某。
被告:李某。
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司振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位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