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68号
原告:梅光全,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正明,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建设北路13号3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夏菁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望江大道697号县交通委员会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翔,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梅光全诉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梅光全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梅光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诉讼保全费122.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