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俞开前,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干部,住长汀县。
申请执行人:俞晓仙,女,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汀县。
被执行人:俞士清,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戴水莲,女,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开前、俞晓仙与被执行人俞士清、戴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俞士清在长汀县有一处房产,现已被本院拍卖,执行款已分配,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54832.58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6945.96元,其余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廖洪火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