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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152号

任喜林与于占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喜林,于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任喜林,住木兰县。被执行人于占海,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喜林与被执行人于占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于占海应给付任喜林不当得利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40900元。于占海未履行调解规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占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木兰县支行账户存款40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