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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民初63号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63号

原告:黄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告:李某,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黄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李超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韦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