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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719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张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张志,葛云,郑永友,合肥市长丰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志,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葛云,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郑永友,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长丰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路,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葛云、郑永友、合肥市长丰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6405元[其中租金损失101258元、违约金4725元、保险损失7800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1622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俊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