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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民初3919号

陈晓烨与蔡善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晓烨,蔡善森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2民初3919号

原告:陈晓烨,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信州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蔡善森,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信州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江西路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烨诉被告蔡善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烨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晓烨负担。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朱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