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2民初3919号
原告:陈晓烨,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信州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蔡善森,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信州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江西路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烨诉被告蔡善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烨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晓烨负担。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朱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