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309号
原告:毛培容,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李洪,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洪雅县。
原告毛培容诉被告李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毛培容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培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毛培容负担。
审判员 杨 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立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