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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309号

毛培容与李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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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309号

原告:毛培容,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李洪,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洪雅县。

原告毛培容诉被告李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毛培容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培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毛培容负担。

审判员 杨 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立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