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刚,职务:执行董事。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凡,男,云南平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
申请执行人:杨平,男,1959年12月1日生,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景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调解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应于2017年1月26日以前一次性支付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000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委托代理人邱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现经本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现金200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忠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