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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298号

景保华与胡庆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保华,胡庆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98号

原告:景保华,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胡庆宇,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景保华与被告胡庆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景保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景保华负担。

审判员  吕中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XX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