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98号
原告:景保华,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胡庆宇,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景保华与被告胡庆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景保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景保华负担。
审判员 吕中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XX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