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62号。被执行人冯雪锋,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58-17号城建局。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豫1723民初1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冯雪锋位于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南侧房产(房产证号:平舆县房权证字第201300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雪锋位于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南侧房产(房产证号:平舆县房权证字第201300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XX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