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551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英,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旅行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昆明旅行社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昆明旅行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利华
代理
审判员 王绍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