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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1551号

周丕海与昆明旅行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周丕海,昆明旅行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551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英,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旅行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昆明旅行社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昆明旅行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利华

代理

审判员  王绍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