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08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谢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兴时板材。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职务经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兴时板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张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