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师庆池。
被执行人:才中清。
被执行人:王立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庆池与被执行人才中清(柴忠青)王立德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才中清(柴忠青)王立德履行(2016)冀11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才中清(柴忠青)、王立德名下银行存款92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淑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