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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60号之二

师庆池与才中清(柴忠青)王立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师庆池,才中清,王立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师庆池。

被执行人:才中清。

被执行人:王立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庆池与被执行人才中清(柴忠青)王立德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才中清(柴忠青)王立德履行(2016)冀11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才中清(柴忠青)、王立德名下银行存款92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淑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