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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终43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林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谭佑林,刘波,重庆市万州区国宝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75号。

法定代表人:谭佑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洪湖西路9号(欧瑞商务大厦5F)。

法定代表人:廖颖,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重庆林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155号金玉满堂4幢2-12。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谭佑林,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利,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刘波,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审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528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4137-5。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林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国宝商贸有限公司、谭佑林、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 铮

代理

审判员 张 桦

代理

审判员 廖晓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忠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