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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8688号

昌红记与新疆融鑫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昌红记,新疆融鑫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8688号

原告:昌红记,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阳县陶营乡陶营村**组,现住乌鲁木齐市西站圆平11队13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成,新疆百丰天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融鑫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47号西部豪庭4号楼1403室。

法定代表人:石凤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西路279号。

原告昌红记与被告新疆融鑫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新0104民初866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杨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