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8688号
原告:昌红记,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阳县陶营乡陶营村**组,现住乌鲁木齐市西站圆平11队13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成,新疆百丰天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融鑫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47号西部豪庭4号楼1403室。
法定代表人:石凤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西路279号。
原告昌红记与被告新疆融鑫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新0104民初866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杨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