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执保127号

献县本斋安瑞铸造有限公司、郭江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献县本斋安瑞铸造有限公司,郭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127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本斋安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本斋乡本斋东村。法定代表人马庆辉,职务经理。被

申请执行人:郭江涛,男,1984年2月13日生,住河间市,。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9.1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郭江涛的银行存款29.11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