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81号
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鹿路1号(友通商业广场)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烨,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婷婷,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明,男,199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 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