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64号
原告:郭某,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庞某,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郭某诉被告庞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郭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吴善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庄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