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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64号

郭某与庞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某,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64号

原告:郭某,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庞某,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郭某诉被告庞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郭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吴善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庄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