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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111号之一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宋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宋义霞,刘东彩,唐恒东,宋红敬,孙庆保,宋红民,孟庆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石门宋村。

负责人:刘洪坤,行长。

被执行人:宋义霞,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刘东彩,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唐恒东,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宋红敬,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孙庆保,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宋红民,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孟庆毅,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与被执行人宋义霞、刘东彩、唐恒东、宋红敬、孙庆保、宋红民、孟庆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出被执行人宋红敬的配偶刘贵峰有银行存款,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红敬的配偶刘贵峰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鹿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