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刑初65号自诉人朱国正,男,生于1965年7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人高伟途,男,生于1972年10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自诉人朱国正以被告人高伟途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被告人高伟途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请求撤回对被告人高伟途的刑事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朱国正在宣告判决前,因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请求撤回对被告人高伟途的刑事自诉。经审查,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国正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淑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静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