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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2003号之一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刘凤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刘凤香,姚丙彬,冯玉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2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驻地

负责人:张厚涛,行长。

被执行人:刘凤香,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姚丙彬,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冯玉岭,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凤香、姚丙琳、冯玉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冯玉岭配偶姚丙瑞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