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87号原告屈宏彬。委托代理人李磊、郭峰,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被告杨飞,男。被告姜荣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宏彬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杨飞、姜荣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宏彬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宏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宏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宏彬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