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财保30号

陶世琼与胡青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世琼,胡青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财保30号

申请人:陶世琼,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

申请人:胡青华,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陶世琼与被申请人胡青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以重庆市永泰建筑总公司名义在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忠县天鹅湖岸6号楼A栋工程款7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和案外人黄雄炜等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费427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

审判员  袁金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龙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