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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711号

马运生与苏向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运生,苏向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711号

原告:马运生,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苏向党,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马运生诉被告苏向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向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向党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生撤回对苏向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运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月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