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711号
原告:马运生,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苏向党,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马运生诉被告苏向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向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向党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生撤回对苏向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运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月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