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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1915号

郭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6日,住宜城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20日,住宜城市。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王某认识较短时间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即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后虽复婚,但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2014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自2014年起,郭某连续三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可见其离婚态度坚决。综合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本案实际,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354号;

二、本案发回宜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晓红

审判员  黄 鹂

审判员  何小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严琦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