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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3862号之三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兰溪市双狮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兰溪市双狮橡胶有限公司,余辉,陈静,浙江肯迈得车业有限公司,陈锦标,叶赛娥,余有珍,余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8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308号。

负责人:金庆洪,行长。

被执行人:兰溪市双狮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平阳村。

法定代表人:余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辉,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陈静,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浙江肯迈得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上黄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锦标,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叶赛娥,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余有珍,女,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余丽军,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双狮橡胶有限公司、余辉、陈静、浙江肯迈得车业有限公司、陈锦标、叶赛娥、余有珍、余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兰溪市双狮橡胶有限公司、余辉、陈静、浙江肯迈得车业有限公司、陈锦标、叶赛娥、余有珍、余丽军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法院“点对点”公安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兰溪市双狮橡胶有限公司、余辉、陈静、浙江肯迈得车业有限公司、陈锦标、叶赛娥、余有珍、余丽军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本案的抵押物兰溪市双狮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江街道平阳村口的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兰房权证兰江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兰国用(2010)第101-3065号土地使用权证]已处置,用于归还贷借款本金2102558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897442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86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俊鸿

审 判 员  陈建生

代理

审判员  郑 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钱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