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1814号

原告陕西君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君鸿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814号原告陕西君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南何村经三十路荷花名苑西区住宅**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651565。法定代表人谢燕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号。注册号610000100374388。法定代表人郑牛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育坤,男,汉族,系该公司行政专员。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君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该案合同约定管辖为乙方即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管辖,该公司在西安市莲湖辖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约定管辖是乙方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管辖,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现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芋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西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