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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4民辖终1号

上诉人重庆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祥国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祥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开发路29号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8903373E。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祥国,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外来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巴宜区。

上诉人重庆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祥国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16)藏2621民初第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曾祥国与驰发公司的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林芝市巴宜区,故该院有管辖权,遂驳回被告驰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驰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双方并未建立合同关系,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确定管辖法院,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本案仍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将案件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0月9日,曾祥国与驰发公司西藏林芝项目部经理李某某在林芝景光苑工地签署《景光苑小区工程居间介绍劳务费协议》,约定由曾祥国居间介绍景光苑工程给驰发公司,驰发公司依约支付介绍费。因此,双方已形成居间合同关系。2016年3月22日,驰发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协议书》,就李某某担任景光苑等工程项目经理期间(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分红比例和工资结算进行分配,可以确定驰发公司取得景光苑工程的劳务承包项目,居间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纠纷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应以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为准,本案居间合同标的物景光苑小区工程位于林芝市巴宜区,故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驰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祖 中

代理

审判员 达娃央宗

代理

审判员 李 义 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次仁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