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1046号
原告:许杰,男,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赵军飞,男,汉族,1996年10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许杰与被告赵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华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