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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69一1号

孙永昌与张秀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永昌,张秀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69一1号原告孙永昌,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现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张秀勤,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国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昌诉被告张秀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受害人正在治疗过程中,治疗终结后,需要鉴定、评估,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臣海

审 判 员  刘敬善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孔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