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82号
原告:王德新,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嫚,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碧翠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贤,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子贤,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新诉被告阜阳市碧翠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子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碧翠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子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新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碧翠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子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德新负担。
审判员 郝芝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