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703号申请执行人高狗胜,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格希格图,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萨如拉,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高狗胜申请执行格希格图、萨如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格希格图、萨如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萨如拉的工资333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海 荣
审判员 王 铁 钢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呼 雅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