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3财保46号

康某、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某,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关某,北京福润达润滑油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财保46号申请人康某。被申请人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328号。被申请人关某。被申请人北京福润达润滑油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京津塘科技园甲10号。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三被��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高某所有的坐落在廊坊市XX5XXX室房屋一套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查封高某所有的坐落在廊坊市XX5X1XXX2室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康某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学森二O

二O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小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