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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71号

张永成与敖俊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成,敖俊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7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成,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敖俊棋,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张永成与被执行人敖俊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8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敖俊棋给付欠款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敖俊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永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敖俊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敖俊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永成尚未受偿的债权1000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川018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敖俊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永成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敖俊棋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敖俊棋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

人民陪审员  韩 鹃

人民陪审员  曹 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