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585号
原告:沙坡,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魏亚奎,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吴荣静,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坡诉被告魏亚奎、吴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坡撤回对被告魏亚奎、吴荣静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元领
代理
审判员 郭 琳
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钱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