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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585号

沙坡与魏亚奎、吴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沙坡,魏亚奎,吴荣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585号

原告:沙坡,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魏亚奎,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吴荣静,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坡诉被告魏亚奎、吴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坡撤回对被告魏亚奎、吴荣静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元领

代理

审判员  郭 琳

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钱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