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7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克文,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中牟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12月8日、2017年1月10日分别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胡志伟,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中牟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12月8日、2017年1月10日分别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6〕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克文、胡志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冉克文、胡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被告人冉克文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了位于中牟县姚家镇杨庄村朱某家的一栋两层楼房的建设。在施工期间,被告人冉克文雇佣持C1驾驶证及无吊车操作资质的被告人胡志伟在工地吊运建筑材料,并让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的张某1(另案处理)指挥吊车。2016年8月18日8时许,张某1在明知二楼有多名工人正在施工的情况下仍指挥被告人胡志伟吊运建筑材料,在此过程中,将正在二楼脚手架上施工的被害人张某3撞落在地,导致被害人张某3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3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若干;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冉克文、胡志伟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冉克文、胡志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冉克文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了位于中牟县姚家镇杨庄村朱某家的一栋两层楼房的建设。在施工期间,被告人冉克文雇佣持C1驾驶证及无吊车操作资质的被告人胡志伟在工地吊运建筑材料,并让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的张某1(另案处理)指挥吊车。2016年8月18日8时许,张某1在明知二楼有多名工人正在施工的情况下仍指挥被告人胡志伟吊运建筑材料,在此过程中,将正在二楼脚手架上施工的被害人张某3撞落在地,导致被害人张某3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3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016年8月29日,二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冉克文、胡志伟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冉某1、田某、冉某2、张某2、朱某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克文、胡志伟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量刑时同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被告人冉克文、胡志伟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第二,二被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可以认定冉克文、胡志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克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志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冉克文从事建筑组织活动。
四、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胡志伟从事吊车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袁 雷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 闫金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瑞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