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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95号之三

洪梅与滕曦、管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梅,滕曦,管春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洪梅,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滕曦,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管春江,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洪梅申请执行滕曦、管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滕曦、管春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管春江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春江在X银行的工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昌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