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洪梅,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滕曦,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管春江,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洪梅申请执行滕曦、管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滕曦、管春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管春江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春江在X银行的工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昌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