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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催11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催114号

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3号。

负责人:吴立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秉仁,男,该单位职员,联系地址同该单位。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持有的号码31301130-17663762、票面金额800元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郭高明

审 判 员  陈 婵

代理

审判员  边江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佳欣 微信公众号“”